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当A、B、C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A、B不再拥有个人资产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时,尽管C已按照合同规定清偿了自己应得的债务,他仍有义务用个人财产清偿公司所欠债务。该财产是A、B用来清偿A、B所欠的合伙债务的。当然,此时C对A、B拥有该财产的追索权。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与一名或多名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即至少其中一名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此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管理活动。
个人合伙债务如何承担
合伙人的合伙财产和个人财产分别清偿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分别清偿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后有盈余的,可以清偿其他债务。
一、合伙债务的概念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保证债务履行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2. 个人合伙债务的概念
个人合伙债务是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清偿的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外关系,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无论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债务份额如何,各合伙人都有清偿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次或者同时向某一合伙人、若干或者全部合伙人提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请求。
3、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发生而产生,随合伙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对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企业内,债务义务仍根据投资比例或协议确定。因此,如果合伙人承担的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债务,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超过其应承担数额的部分。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连带责任根据当事人是否有约定不得转移。
4.“双优先”原则
对于合伙人来说,如果个人债务和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适用“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清偿后有剩余财产的,应当分割按照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然后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清偿个人债务后,如有剩余,则用于清偿合伙债务。
5、新合伙人享有与其他合伙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